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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.安检有哪些程序?
1,对国内航班旅客核查其有效身份证件、客票和登机牌。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包括:居民身份证、临时身份证、军官证、武警警官证、士兵证、军队学员证、军队文职干部证、军队离退休干部证和军队职工证,港、澳地区居民和台湾同胞旅行证件;外国籍的护照、旅行证、外交官证等;民航总局其他有效乘机身份证件。 对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,可凭其学生证、户口簿或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的身份证明放行。
2,对核查无误的旅客,应在其登机牌上加盖验讫章。
3,对旅客实施安检时,安检人员将引导旅客逐个通过安全门。
4,对通过时安全门报警的旅客,将重复过门检查或使用其他方法进行复查,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。 对女旅客实施检查时,由女安检人员进行。
5,对经过手工人身检查仍有疑点的旅客,经批准后,可以将其带到安检室从严检查。
6,旅客的行李和非托运都必须经过安全检查仪器检查 。发现可疑物品时将开箱(包)检查,必要时也可以随时抽查。 开箱(包)检查时,托运人或者携带者在场。
7,旅客申明所携物品不宜接受公开检查的,安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,在适当场合检查。
8,空运的货物应在经过安全检查或存放二十四小时,或者采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安全措施。
二,安检过程中有哪些情况与以处置?
1、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,不准登机或进入候机隔离区,损失自行承担。
2、对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、伪造或变造证件、冒用他人证件者不予放行登机。
3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带至安全检值班室进行教育;情节严重的,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: 1逃避安全检查的;2 妨碍安检人员执行公务的; 3携带危险品、违禁品又无任何证明的; 4扰乱安检现场工作秩序的。
4,威胁航空安全行为,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:
三,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包括哪些?
为了保证旅客安全,民航公司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或托运的物品有:1、枪支、军用或警用械具类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 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 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。 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等。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等。 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。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2、爆炸物品类,包括:弹药: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)等。 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等。 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、爆竹等。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3、管制刀具: 指1983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的《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》中所列出刀具,包括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、双刃、三棱尖刀等。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、使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等属于管制刀具,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、使用。
4、易燃、易爆物品,包括:氢气、氧气、丁烷等瓶装压缩气体、液化气体;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;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遇水燃烧物品;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等易燃固体;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等各种无机、有机氧化剂。
5、毒害品:包括氰化物、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。
6、腐蚀性物品:包括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等。
7、放射性物品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8、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,如可能干扰飞机上的各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、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。
9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四,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有哪些?
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:如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安全的菜刀、大剪刀、大水果刀、剃刀等生活用刀,手术刀、屠宰刀、雕刻刀等专业刀具,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、矛、剑等,以及斧、凿、锤、锥、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、铁头登山杖和其他可用来危害航空安全的锐器、钝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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